(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中方县农业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
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5、《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
6、《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六条
7、《湖南省农产品质量管理办法》第六条
8 、《湖南省耕地保养办法》第五条
9、《湖南省植物保护条例》第五条
10、《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
类别 |
序号 |
名 称 |
制定机关 |
生效时间 |
|
法律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3.7.2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3.3.1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0.12.1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国务院 |
2006.11.1 |
|
行
政
法
规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国务院 |
1997.1.1 |
|
6 |
农药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7.5.8 |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
国务院 |
1997.10.1 |
|
8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
国务院 |
1999.1.1 |
|
9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1.5.23 |
|
地
方
性
法
规 |
10 |
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
1995.4.27 |
|
11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
2000.3.31 |
|
12 |
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
2003.2.1 |
|
13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
2004.3.1 |
|
14 |
《湖南省植物保护条例》 |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
2006.9.30 |
|
15 |
《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 |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
2008.1.1 |
|
部
门
规
章 |
16 |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
农业部 |
1993.1.11 |
|
17 |
农药广告审查办法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 |
1995.4.7 |
|
18 |
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药)管理暂行办法 |
农业部 |
1997.3.28 |
|
19 |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规定 |
农业部 |
1997.9.8 |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
农业部 |
1997.10.17 |
|
2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
农业部 |
1999.6.16 |
|
部
门
规
章 |
22 |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农业部 |
1999.7.23 |
|
23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
农业部 |
2000.6.23 |
|
24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农业部 |
2001.2.26 |
|
25 |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 |
农业部 |
2001.2.26 |
|
26 |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
农业部 |
2001.2.26 |
|
27 |
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 |
农业部 |
2001.2.26 |
|
28 |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 |
农业部 |
2001.2.26 |
|
29 |
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 |
农业部 |
2001.2.26 |
|
30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
农业部 |
2002.3.20 |
|
31 |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 |
农业部 |
2002.3.20 |
|
32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2002.4.29 |
|
33 |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
农业部 |
2002.10.1 |
|
34 |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2002.11.25 |
|
35 |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 |
农业部 |
2003.2.1 |
|
36 |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规定 |
农业部 |
2003.2.1 |
|
37 |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 |
农业部 |
2003.9.1 |
|
38 |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
农业部 |
2003.10.1 |
|
39 |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
农业部 |
2005.5.1 |
|
40 |
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 |
农业部 |
2005.5.10 |
|
41 |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
农业部 |
2006.6.1 |
|
42 |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 |
农业部 |
2006.7.1 |
|
政府
规章 |
43 |
湖南省耕地保养管理办法 |
湖南省政府 |
1996.12.28 |
|
44 |
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
湖南省政府 |
2005.8.1 |
(三)行政执法职权
1、行政许可(共4项)
(1)农作物(含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种子生产许可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
②《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2)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作物、水生植物)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3)占用农用地的建设项目农业环境保护方案的审核(与环境保护部门共同实施)
法律依据:
《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
(4)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农田地集中处置或者堆放固体废弃物审核(与国土资源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共同实施)
法律依据:
《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
2、行政处罚(共67页)
(1)在限制生产区内生产供人畜食用的农产品
(2)经营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未建立、保存经营档案
(3)在休药期内使用农药,或者未达到安全间隔期收获、捕捞、采集农产品
(4)未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档案,或者生产档案记录弄虚作假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5)假冒授权农业植物品种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6)销售授权的农业植物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7)未经批准生产、加工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生产或加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8)转基因植物种子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9)在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未标明标识
(10)经营单位和个人在进货时未对货物和标识进行核对,或者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未重新标识
(11)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未载明产品中含有转基因成份的主要原料名称,或者有特殊销售范围要求未载明和在指定范围内销售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销售的产品
法律依据: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12)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件
处罚种类:罚款、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
法律依据: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13)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的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14)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15)违反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①《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②《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16)未经检验登记生产、销售复混肥、配方肥、微量元素肥、植物生长调节剂和土壤调理剂进入农业推广领域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耕地保养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17)向耕地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肥料或者城市垃圾、污泥等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耕地保养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18)生产、经营假、劣农作物种子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
(19)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农作物种子。
(20)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农作物种子。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
(21)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农作物、水生植物种质资源
(22)为境外制种的农作物种子在国内销售
(23)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
(24)经营的农作物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
(25)经营的农作物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
(26)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
(27)未按规定制作、保存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28)农作物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
(29)违法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水生植物种质资源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三条
(30)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农作物种子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
(31)违法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
(32)捕捉或出售青蛙等有益生物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33)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城镇垃圾、粉煤灰和污泥用作农用肥料
(34)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添加剂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35)伪造、假冒、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收缴证书、标志
法律依据:
①《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②《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36)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检测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37)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重大损害
处罚种类:撤销检测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38)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39)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
处罚种类: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40)在生产农产品的过程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41)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42)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农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43)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44)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销售农产品的过程中有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处罚种类:停止销售、追回、无害化处理或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
(45)农产品批发市场未设立或者未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
(46)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47)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农作物亲原种和水生野生植物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48)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农作物亲原种和水生野生植物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吊销采集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49)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农作物亲原种和水生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农作物亲原种和水生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所采集、收购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50)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51)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52)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53)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54)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55)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56)对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57)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58)未取得菌种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涂改、买卖、租借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菌种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菌种和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59)未按规定制作、保存菌种生产、经营档案
(60)经营的菌种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规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61)生产、经营假、劣菌种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菌种和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62)从境外引进试验用菌种及扩繁得到的菌种作为商品菌种出售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63)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64)擅自发布农业有害生物预报、警报、农业生物灾害信息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植物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65)进行当地未发生的农业有害生物活体试验、研究,不采取隔离措施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规依据:《湖南省植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66)耕地质量建设项目单位未剥离耕作层土壤,并在项目峻工验收前未将耕作层土壤恢复利用
耕地占用单位或个人未按照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的要求剥离耕作层土壤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67)破坏、擅自变动耕地质量监测点基础设施、永久性标志
处罚种类:责令恢复原状、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3、行政强制(共11项)
(1)封存、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2)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法律依据: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3)为了防止扩散和污染环境,在废弃物处理和排放之前对安全等级Ⅱ、Ⅲ、Ⅳ的转基因生物销毁、灭活
法律依据: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4)对有毒有害物质超过限量标准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法律依据:
《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5)销毁假劣农药
法律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6)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进行查封、扣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7)对销售的农产品因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8)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
(9)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农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
(10)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
(11)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
4、行政监督检查(共20项)
(1)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①《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2)对省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3)对基本农田的保护情况进行检查(与土地部门共同实施)
法律依据: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4)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以及对耕地地力、环境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价(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实施)
法律依据:
①《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②《湖南省耕地保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5)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
法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三条
②《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6)种子行政执法现场检查
法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五条
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十九条
(7)对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废水污水的监测
法律依据:
《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8)对本县内污染和破坏农业环境的事故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处理
法律依据:
《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9)组织对进入农业环境中的污染物进行经常性监测
法律依据:
《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10)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11)农副产品农药残留量检测
法律依据:
①《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②《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12)对本县内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农药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13)过期农药抽样检查
法律依据:
①《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②《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14)对生产经营的食用菌种的抽样检查
法律依据: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15)对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三条
(16)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17)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18)对菌种质量进行抽查
法律依据: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19)农业有害生物监测
法律依据:《湖南省植物保护条例》第八条
(20)对实施标准农田建设、中低产田土改良、土地开发整理与复垦、灾毁耕地恢复、退化和污染耕地修复、沃土工程等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进行检查监督
法律依据:《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5、其它行政行为(共1项)
(1)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初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
(四)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中方县植保植检站
单位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法律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三条
3、《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三条
(五)行政执法依据
|
类别 |
序号 |
名 称 |
制定机关 |
生效时间 |
|
行政法规 |
1 |
植物检疫条例 |
国务院 |
1983.1.3 |
|
部门规章 |
2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
农业部 |
1995.2.25 |
|
政府规章 |
3 |
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
湖南省政府 |
1996.6.4 |
(六)、行政执法职权
1、行政许可(共1项)
(1)植物(农作物和水生植物)检疫证核发
法律依据:
①《植物检疫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四条、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行政处罚(共6项)
(1)未按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包括荒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2)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引起疫情扩散
(3)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在隔离试种期间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以及引起疫情扩散
(4)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以及引起疫情扩散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
①《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
(5)违反规定,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以及引起疫情扩散
(6)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以及引起疫情扩散。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四条
3、行政强制(共3项)
(1)违反规定,擅自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引起疫情扩散的,植物检疫机构有权封存、销毁、责令改变用途
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2)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引起疫情扩散的,或者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或者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植物检疫机构有权责令当事人销毁、除害处理
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四条
(3)对新发现的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彻底消灭
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四条
4、行政征收(共1项)
(1)收取植物检疫费
法律依据
①《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一条
②《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5、行政确认(共1项)
(1)兼职植物检疫员的考核认可及备案
法律依据:
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五条
②《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三条
6、行政补偿(共1项)
(1)进行疫情调查和采取消灭措施所需要的紧急防治费和补助费
法律依据:
《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7、行政监督检查(共2项)
(1)监督检查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
(2)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建立无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繁育、生产基地
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四条。